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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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1 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簽證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為下列之
行為:
一、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其簽證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
並回答相關問題。
二、就清償能力等相關問題,參加保險業之重要決策會議,並表示意見。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授權複核精算人員於業務執行範圍內,得要求保險
業之簽證精算人員及相關人員提供其複核業務有關之正確資料或文件,並
回答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