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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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1 條
(變更住所)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