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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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一、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標的揭露,應載明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項投
資標的基本資料、配置比例、投資目標及其投資風險,其項目如下
:
(一)投資標的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者,應遵照證券主管機關或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對於基金揭露事項
之規範,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基金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
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貨幣型、保本型或組合
型)及其投資目標。
3.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4.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海外」及其地理分布。
5.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及目前資產規模。
6.基金經理人簡介。
7.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
之風險、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
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
8.基金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與風險
係數,無風險係數者,應列示風險等級。
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之名稱。
10.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另應參照「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所交付投
資人須知之應載明事項,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訂定之「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內容,妥為揭露
。
11.其他說明事項。
(二)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者,除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揭露其
追蹤標的指數及掛牌交易所名稱。
(三)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s) 者,至少應包
括下列事項。但如投資標的屬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僅揭露其在
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
比例範圍,而其餘事項以保險公司交付要保人之發行機構中文產
品說明書替代之:
1.擬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
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發行機構(Issuer)、保證機構(Guarantor) 名稱及其信用
評等;上述發行或保證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
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量(Issue Volume)。
4.連動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例如:指數或個股名稱等
),及其相對權重。
5.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6.觀察日(Observation Dates) 。
7.計價幣別(Currency)。
8.滿期贖回公式(Cash Settlement Amount)(含投資標的滿期
報酬率(Minimum Redemption Amount) 及參與率(
Participation Factor)。
9.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10.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其中市場價格風險(含
最大可能損失)除應以顯著文字及數字說明外,並應記載:「
結構型商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贖回,將導致您可領回的金額低
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或者根本無法進行贖回」。
11.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2.其他說明事項。
(四)投資標的為金融債券或公司債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名稱、評等,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
占之相對比例,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
2.發行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發行機構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
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知。
3.發行日(Issue Date)及到期日(Maturity Date) 。
4.債券面額(Face Value)。
5.票面利率(Coupon Rate) 。
6.計價幣別(Currency)。
7.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
8.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9.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0.其他說明事項。
(五)投資標的為公債、庫券、儲蓄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者,參照金
融債券應揭露項目辦理。
(六)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信託契約存續期間。
3.基金型態(封閉型或開放型)。
4.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5.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6.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專業估價機構等參與者之名稱、
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務與責任之說明。
7.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收益分配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10.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七)投資標的為資產基礎證券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投資之受益證券名稱,及其在保險計畫中所占之相對比例,
或要保人得自行指定或變更其配置比例之範圍。
2.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3.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
5.受託機構及其他參與服務機構之名稱、地址、信用評等及其義
務與責任之說明。
6.經營與管理人員簡介。
7.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
託時期。
8.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或信託財產管理及處分
方法。
9.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10.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
11.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12.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
能損失)、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
13.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14.其他說明事項。
(八)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參照資產基礎證券應揭露項
目辦理。
(九)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
辦理者,其投資標的揭露之項目,準用第一款規定,並載明下列
事項:
1.投資帳戶投資經理人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年受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處分情形。投資經
理人同時管理其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帳戶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保險公司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帳戶或基
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2.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之事業名稱及收取之委託報酬或
費用。
3.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最近一年因業務發生訴訟
或非訴訟事件之說明。
4.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需說明收益分配之內容,例如:收益
分配來源、近十二個月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分配
計畫及調整機制,並載明調整機制變更時之通知方式及收益分
配給付方式。
5.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收益分配之內容於範例中說明收
益分配對保單帳戶價值之影響。
6.投資標的具收益分配者,應依不同收益分配之內容及收益分配
給付方式,提醒收益分配後投資標的價值可能會受影響,甚至
可能相對降低。
7.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辦理貨幣
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擬使用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擬被避險項目之幣別、避險
比率及避險策略。
(2)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其信用評等。交
易對手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信用評等情事,並應主動將相關
事實公告保戶周知。
(3)投資風險之揭露(例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
、法律風險等),並應提醒因避險工具之性質、避險比例高
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損失或
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4)受委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
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違反法令規定,致投資人遭受
損失之處理方式。
(5)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發生無法履行清償債務責任之處理
方式。
(6)該標的名稱後方應加註「本帳戶得進行○○幣匯率避險」文
字。
8.投資帳戶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9.投資帳戶之主要風險。
10.投資帳戶之風險等級及適合之客戶屬性分析。
11.如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揭露「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權委
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
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該帳戶名
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撥回率或撥回
金額非固定」、「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