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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11 條
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 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 社、公證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公證人之簽署工作 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 經營公證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