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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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
第 11 條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投保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
平台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商品說明、保單條款等,
以利要保人隨時瀏覽參閱。
二、於要保人輸入相關投保資料及選擇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後,保險業應於
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
台上顯示該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商品重要內容說明
(投保須知),以提供要保人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於要保人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以 OTP、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
別(Mobile ID )、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
等方式,確認要保人身分,並引導要保人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
保作業;要保人如以數位憑證方式辦理投保者,於其送出確認投保前
,保險業應透過數位憑證進行身分驗證作業,於確認要保人身分後始
得完成投保作業。
四、於要保人輸入投保資料後,如屬於財產保險商品中之車體險或竊盜險
而需勘車者,財產保險業應確認要保人同意進行勘車作業。
五、財產保險業受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以網路投保旅遊不便保險
或旅行綜合保險時,除要保人為其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子女投保,應由
要保人依第三款代為意思表示外,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金
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等方式完成身分確認
及意思表示。
(二)要保人為其七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投保者,被保險人之意思表示得以
上傳身分證明及投保意願簽名文件為之,保險公司並應以適當方式
確認該意思表示為被保險人本人所為。
六、保險業受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以網路投保人身保險商品時,
要保人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後,被保險人限以自然人憑證為意思表示。
但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其附加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者,得以前款所
定方式辦理。
七、前二款情形,保險業並應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
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以醒目標示提示消費者有關要保人與被
保險人之關係須符合保險法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範圍。
人身保險商品如屬投資型年金保險,保險公司於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
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應建立以下控管與配套作業:
一、提醒告知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另於申請投保時,確認瞭解商品風險
及投保意願。
二、應揭露完整商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保單運作流程。
(二)保險給付項目。
(三)投資標的簡介。
(四)保單相關費用。
(五)投保規定(年齡、保險費等限制)。
(六)銷售文件(條款、商品說明書等)下載連結。
(七)投資相關風險。
(八)保險費繳交與轉入投資配置時間點不同之相關提醒。
三、申請投保過程中,應確認保戶已完整審閱商品重要銷售文件(如條款
、商品說明書等),及逐項確認瞭解商品重要內容及投資風險。
四、應清楚揭露各項作業流程,前述作業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保險費繳交。
(二)核保。
(三)電話訪問。
(四)保單發放。
(五)不承保或契撤之退還保險費。
五、保險業應按要保人指定之方式,以紙本或電子文件方式交付商品說明
書及保險單。保險業以電子文件方式提供商品說明書及保險單者,須
經要保人表示同意,且不得有誘導要保人之情形。另如與保戶約定採
電子文件方式提供保單,應建立保戶未於時限內點閱或下載並簽收保
單之提醒輔助機制及因應機制,且就保戶所點閱或下載及簽收之紀錄
,留存相關軌跡。
六、須即時連線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檢核同業累積保險費不得超過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附件一之規定。
第二項第四款作業流程之揭露需輔以時間軸方式呈現各項作業相關時間點
。另應就保費繳交與轉入投資配置時間點不同,向保戶清楚揭露。
第二項第五款所稱因應機制係指保戶如於保險公司寄送保單後三十日內未
點閱或下載並簽收保單,保險公司應改以紙本保單方式供保戶審閱並簽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