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1 條
股東應有分享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檢查人之查核應充
分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