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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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
十一、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
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範,將相關資訊及風險於招攬時充分告知客
戶。其行員如有不實招攬,或未善盡風險告知之義務,應由銀行與
其簽約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負
賠償責任。
法規名稱: |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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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