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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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1 條
(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的計算)
被保險人在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可領取之第一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退休金
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按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之月退休金金額。
前項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因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保險費提繳時差而未
算入之部份,視為已提繳,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屆期未提繳者
,應由本契約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中沖還。
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月可領
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三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12)除
以(1 +預定利率 /12)。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本公司應以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每OO個月(最高三個月)給付一次。
被保險人年滿OO歲(不得低於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本公
司改依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後所繳金額,本公司應無息核發給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