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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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
十一、人身保險業訂定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辦理本項業務之推廣,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作業流程及
相關書件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包括商品介紹與風險告知、收費明
細及標準 (含代銷商品) 。
(二) 應建立一套商品適當度政策 (Suitability) ,包括客戶風險等
級、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俾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
當之商品。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不當推介
或銷售之行為。
(三) 銷售商品時應提供客戶風險預告書,並請客戶提供已瞭解商品風
險之確認書。業務人員應針對客戶有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執行
檢查程序並出具確認報告書。
(四) 應製作客戶權益手冊提供客戶,並應將客戶意見表達、申訴之管
道,回應及處理客戶意見之機制等與維護客戶權益之相關資訊納
入。
(五) 如推介或銷售其他機構發行之商品予客戶,有關推銷不實商品或
未善盡風險預告之爭議責任,應由辦理本項業務之人身保險業負
責,並應於第 (四) 款客戶權益手冊中充分告知客戶。
(六) 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客戶逾越徵信額度、財力狀況或
合適之交易範圍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並避免業務人員非授權或不
當顧問之業務行為。
(七) 提供客戶之重要文件資料、報告應建立一適當之控管機制及保存
年限,以確保內容之適合性與正確性。對於重大資訊變動或資料
內容錯誤等情形應及時通知客戶並為適當之處理。
(八) 應訂定適當之作業辦法,密切注意評估客戶資產配置及投資組合
之變化,並向客戶報告。
(九) 應建立向客戶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之制度。相關之報表,不得由人
身保險業務員製作或提供。
(七) 、 (八) 款之必要報告項目外,其他有關報告之內容、範圍
、方式及頻率,應依照雙方約定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