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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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11 條
董事會應遵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通過內部控制制度
,並應考量下列各事項,以監督公司是否依投資政策及相關法令執行:
一、可正確適時提供資產曝險方面之訊息,並可迅速回應。
二、明確劃分衡量、監督及管理投資業務之責任。
三、交易相關部門與會計制度之協調整合。
四、確保交易人員皆有適當權限進行交易,並依照約定條件完成交易。
五、對經辦投資交易人員建立有效之監督機制。
六、確認正式交易文件及時完成。
七、確認與經紀商回報之交易結果一致。
八、確保交割作業確實完成並予以記錄。
九、確認投資交易是在授權限額內執行。
十、確認負責衡量、監控、處理、控制資產交易之風險管理單位與交易部
門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