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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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
十一、人身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及期限,將本業務相關
統計報表向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報,以供主管
機關監理之用。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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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