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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11 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 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