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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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1 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
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
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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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