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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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第 11 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其國外本公司財務健全,經提出其本公司制
度之說明並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者,得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以及
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204944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2 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其國外本公司財務健全,經提出其本公司制
度之說明並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者,得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以及
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