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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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十一、保險業辦理本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一)認定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
所稱「配合政府政策需要開辦保險商品,或推動社會公益工作,
績效卓著」之條件。
(二)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之下列申請案,得予優先審查:
1.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案。
2.增設分支機構(分公司、海外分(子)公司、聯絡處)申請案
。
3.聘任保險業負責人申請案。
(三)於人身保險業得適用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送審件數增加一
件之獎勵。
(四)於人身保險業連續兩次辦理本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適用
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送審件數另增加一件之獎勵。
(五)對保險業辦理本業務績效卓著,給予公開表揚。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係指各該保險業於申請當時最近一年辦理本業
務之承保對象屬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且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
保費收入占其總保費收入之比率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以上
者,或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保費收入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五百分位
以上者,或其承保該等對象之總保費收入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認可有效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