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11 條
各會員對本保險之外幣投資資產應與其他一般帳簿外幣投資資產加以區隔
,以便控管本保險資產與負債因幣別異同所可能產生的匯率風險,並應留
意其資金運用及投資總額上限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辦理,
併計後之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上限。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