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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第 11 條
扣費義務人應向保險人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由保險人委託代收本法第十八 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保險費之機構代為收取,其受託之金融機構並得轉委 託其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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