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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十一、財產保險業之簽證會計師每年應將本應注意事項列為內部控制制度 之查核範圍。 財產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應對本應注意事項實施情形辦理一般查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