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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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11 條
各會員公司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
授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報廢之電腦硬碟
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廢紀錄,若委託第三者銷毀時
,應簽訂保密合約。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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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