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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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十一、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應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提供可進行網路投保之所有保險商品之商品說
明、保單條款等,以利消費者隨時瀏覽參閱。
(二)消費者輸入相關投保資料及選擇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後,保險業應
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上顯示該保險商品之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及保險商品重
要內容說明(投保須知),以提供消費者閱覽並點選同意。
(三)投保及身分驗證作業:要保人於送出確認投保前,保險業應以
OTP 、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ast-ID)等方式,確認要保人身分,並引導要保人
完成身分確認,始得完成投保作業。
(四)保險業受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以網路投保人身商品時,
要保人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後,被保險人限以自然人憑證為意思表
示。保險業並應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
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以醒目標示提示消費者有關要保人與被
保險人之關係須符合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範圍。
人身保險商品如屬投資型年金保險,保險公司於網站專區、網頁或
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應建立以下控管
與配套作業:
(一)提醒告知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另於申請投保時,確認瞭解商品
風險及投保意願。
(二)應揭露完整商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保單運作流程。
2.保險給付項目。
3.投資標的簡介。
4.保單相關費用。
5.投保規定(年齡、保險費等限制)。
6.銷售文件(條款、商品說明書等)下載連結。
7.投資相關風險。
8.保險費繳交與轉入投資配置時間點不同之相關提醒。
(三)申請投保過程中,應確認保戶已完整審閱商品重要銷售文件(如
條款、商品說明書等),及逐項確認瞭解商品重要內容及投資風
險。
(四)應清楚揭露各項作業流程,前述作業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
1.保險費繳交。
2.核保。
3.電話訪問。
4.保單發放。
5.不承保或契撤之退還保險費。
(五)保險業應按要保人指定之方式,以紙本或電子文件方式交付商品
說明書及保險單。保險業以電子文件方式提供商品說明書及保險
單者,須經要保人表示同意,且不得有誘導要保人之情形。另如
與保戶約定採電子文件方式提供保單,應建立保戶未於時限內點
閱或下載並簽收保單之提醒輔助機制及因應機制,且就保戶所點
閱或下載及簽收之紀錄,留存相關軌跡。
(六)須即時連線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檢核同業累積保險費不得
超過附件一之規定。
保險商品如屬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
約定之審閱期間。
第二項第四款作業流程之揭露需輔以時間軸方式呈現各項作業相關
時間點。另應就保費繳交與轉入投資配置時間點不同,向保戶清楚
揭露。
第二項第五款所稱因應機制係指保戶如於保險公司寄送保單後三十
日內未點閱或下載並簽收保單,保險公司應改以紙本保單方式供保
戶審閱並簽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