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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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
十一、保險業辦理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既有要保單位依下列流程
申請辦理註冊及授權驗證作業:
(一)保險業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
不限於同意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
務內容等,經要保單位簽章或數位簽章簽署同意約定註冊網路保
險服務,並指定授權人員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二)要保單位以第四點第三項所定方式指定授權人員,經保險公司核
對完成授權驗證,應寄送帳號密碼至要保單位辦理本業務指定之
電子郵件信箱。
(三)要保單位以第四點第三項所定方式申請授權各被保險人辦理網路
保險服務,經保險公司核對完成授權驗證。保險公司應檢核被保
險人所屬要保單位已完成前述申請程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
身分驗證作業,以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四)前二款情形,要保單位以書面申請者,保險公司應核對申請文件
與要保單位原留印鑑相符後完成授權驗證。
要保單位經完成授權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者,保險業應訂定帳
號密碼有效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