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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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第 11 條
保險業對於辦理行動投保服務已歸檔儲存之電子要保書等相關資料,其保
存期限不得低於契約期滿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辦理行動保全服務已歸檔儲存之保全電子文件等相關資料,其保存期限不
得低於契約期滿或保單失效後五年。
辦理行動理賠服務已歸檔儲存之理賠申請電子文件等相關資料,其保存期
限不得低於理賠結案日後五年。
辦理行動房貸服務已歸檔儲存之房貸電子文件等相關資料,其保存期限不
得低於房貸結案日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