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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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繳納保險費
,該加保部分自通知到達且收取加保之保險費後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因離職、退休、契約終止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以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退保,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退保,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應
於退保日將其未歸帳戶價值移轉至公共帳戶;另退保之被保險人得選擇依
第十三條約定方式申請轉換為本公司個人年金保險契約或申領已歸帳戶價
值及自費帳戶價值,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不做選擇時
,則依第三條第五項約定辦理,並依第八條第三項約定通知與計算被保險
人之個人保留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若選擇申領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結算
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值(須計息至通知退保當日)依個別被保險人
加保日起算之參加保險年度扣除解約費用後,於退保日起算一個月內償付
該被保險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其歷年解約費用率
如附表二。但因本公司終止契約時,則不扣除解約費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