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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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11 條
公告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專區」應提供公共資訊之內容,至少應包含(但不
限於)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措施。
(一)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二)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實務問答集。
(三)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
(四)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
二、投保單一服務窗口(包含團體保險)。
三、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客戶諮詢/申訴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
四、對外營業處所之無障礙設施。
五、友善服務措施之執行情形。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等機構金融友善服務
網頁連結。
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資訊網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