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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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
第 11 條
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
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
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第八條
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第九條交易之持續監控及前條有
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
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面向,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