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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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 
十一、保經代業符合下列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符合下列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得
        降低前點第一款所定電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1.最近一年內未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且未有因經營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業務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但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者,不在此限。
        2.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驗證。
        3.網路投保個人資料管理系統經相關公正單位之導入。
  (二)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網路投保相關法令或因經營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業務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減少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並提高前點第一款所定電
        話訪問抽樣比例二分之一。
      前項提高後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
      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