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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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
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
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
計畫變更者,亦同。
法規名稱: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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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