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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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
十一、保險業應訂定保險詐欺風險表徵進行監控。當觸發條件時,保險業
應決定是否採行更深入之調查及行動查明事件真相,且將相關調查
行動適當地文件化。保險業應定期檢討保險詐欺風險表徵,以確保
監控機制之適宜性及有效性。
一般採用之保險詐欺風險表徵,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示:
1.保戶因發生重要資訊未揭露或不實揭露之情事,而遭拒保、拒賠
或解除契約之內容。
2.保險金請求權人願意以較低金額之理賠金換取快速理賠之情事。
3.保險金請求權人提供不一致之陳述或資料予相關人員。
4.保險金請求權人於短時間內提出多個性質類似之理賠案件申請。
5.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銷售大量問題保單之情事
。
6.外部往來對象遭保戶投訴之情事。
7.外部往來對象營運狀況不佳或面臨財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