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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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第 11 條
(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
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 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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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