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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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11 條
本會專責人員就本作業規範相關紀錄應辦理自行查核。
本會就存證資料辦理之安全稽核,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防範不法入侵之機制。
二、安全修復機制。
三、定期更新修補程式。
四、對於安全違例事件的發生能立即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本會專責人員應配合委託方要求提供相關查核文件,配合委託方所提內、
外部查核缺失事項或其他建議進行改善調整,並於理(監)事會議報告查
核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