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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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11 條
(附約的終止)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
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