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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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十一、第二點所定資訊安全原則,保經代公司對於辦理本業務相關影音檔
案應有安全防護機制,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安全,並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至少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並應確保客戶
個人資料被妥善保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
特定目的,且被安全傳送與妥適保存。
(二)完成投保服務後,招攬人員應立即將相關影音檔案以加密傳輸方
式直接上傳至保險公司或銀行內部伺服器或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
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不得儲存於招攬人員行動裝置
。但因連線問題無法即時回傳時,影音檔案應加密暫存於行動裝
置至多二小時,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存出,逾時將自動刪除或封
鎖,以確保資訊安全。
(三)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確保錄製之影音及要保文
件等相關檔案被妥善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終止
、期滿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