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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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十一、人身保險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將下列資料送主管
機關備查:
(一)年度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可分配盈餘與其分配方案(含:
可分配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及各要保人紅利分配等之評估
決定)。
(二)簽證精算人員向公司董事會提報之紅利分配報告(包含紅利分配
對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影響之評估)。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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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