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
十一、人身保險業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將下列資料送主管
機關備查:
(一)分紅保單紅利特別準備金、可分配紅利與其分配方案(含:可分
配紅利、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及各要保人紅利分配等之評估決定
)。
(二)簽證精算人員向公司董事會提報之紅利分配報告(包含紅利分配
對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影響之評估)。
|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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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