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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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
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外部資產管理顧問業務試辦項目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經本會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依同辦法第七條換發
營業執照。
(二)申請多通路銷售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試辦項目者
,應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定總代理人資格條件。
(三)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