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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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第 11 條
理賠聯盟鏈
理賠聯盟鏈係指受益人經由首家保險公司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行動
應用程式(APP) 自主上傳或授權指定之醫療院所將理賠申請文件之影像
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傳送予保險業或依第十二條所定行動理賠向該公司提出
理賠申請,並同意將相關文件影像資料透過壽險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
平台」一併轉送受益人所指定保險業。轉收保險公司即可就電子傳送的資
訊欄位及文件影像資料進行受理審核並完成理賠之服務。
本條服務適用範圍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本條服務風險控管措施如下:
一、本條服務準用第九條第三項第一、二、三、五、六、七款之規定辦理
。
二、受益人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後,仍需將申請理賠之紙本文件繳回
首家保險公司,以供檢視核對與受益人提供之影像是否一致,並通知
轉收保險公司已收到受益人繳回之文件。
三、保險業辦理本條服務,應訂定「理賠聯盟鏈」推播通知作業處理程序
,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四、首家保險公司形式審核影像檔案後,最遲應於收受理賠文件三個工作
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業,惟如不符理賠申請要件或轉送範圍者,即
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五、轉收保險公司收受理賠申請後,如申請人並非該公司保戶(被保險人
)或所投保險種不符理賠聯盟鏈服務範圍時,得以簡訊、E-Mail 或
申請人留存之聯絡方式等方式通知申請人。
六、轉收保險公司接到「理賠聯盟鏈」非保戶資料,應於三個月內刪除其
內部相關影像檔。
七、保險業應將本條服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每半
年對該等申辦案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抽
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八、第一款準用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情形,應由首家保險公司依該規定
辦理。
本條服務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如下:
一、本條服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二、壽險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
業得隨時透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三、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及保險業
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四、保險業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相關單
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
保險業辦理本條服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轉送成功率:首家保險業連線轉送保戶相關申請資料予其他接收公司
之成功率,應達百分之一百。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情形:未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所
涉個資侵害事件,應達百分之一百。
三、保險業就「理賠聯盟鏈」案件認有疑似詐欺情形而主動報送「財團法
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件數,不得超過對比該公司就保戶透過
傳統紙本方式申請理賠認有疑似詐欺情形而主動報送該中心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