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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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
十一之一、銀行辦理本項業務,除主管機關對於共同行銷另有規定外,其
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本項業務之營業場所,應設置易於辨識之專業專區,與
本業其他業務明確區隔,並明確標示○○保險公司、○○保
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字樣,避免因誤解衍生爭議。
(二)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進行保險商品業務服務時,應表
明並使客戶了解係為保險商品之行銷行為,且應主動出示符
合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或證照。
(三)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客
戶暸解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及發生消費糾
紛時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