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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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
第 11-1 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
公司)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
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
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401
9400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2 條條文;增訂 11-1、11-2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