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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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
十一之二 保險公司受理銀行行銷通路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及以外幣收
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保險費繳費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至遲於保險契約撤銷期屆滿之三天前,對要保人進行電
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身分,及招攬人員已充分說明商品相關
資訊,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之適合度:
(一)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相當前述金
額之外幣。
(二)以分期方式繳納保險費,且年繳化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或相當前述金額之外幣。
(三)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七十歲。
未達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保險商品,其電話訪問比例不得低於
百分之十。
若經電話聯繫三次以上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
險及得行使契約撤銷權。
電話訪問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
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之。若有保險招攬爭
議或涉訟時,要保人得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
第一項及第二項電話訪問參考範本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