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11-2 條
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 理)事會通過。 前項所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 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相關法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