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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1-2 條
融資租賃業提供金融消費者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 時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