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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19 條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 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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