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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 12 條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規定應提撥之保險安 定基金,應按月計算,並於次月底前分別繳交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