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12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一款之業務,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一、往來業務之計畫及內容。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臺灣地區保險業辦理第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業務,應分別檢附下列書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服務對象條件、服務範圍及方式。
二、風險評估及風險控管計畫。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辦理第九條之業務,應由總公司檢附下列書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海外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海外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之營業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