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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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
第 12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
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報告等資料。
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