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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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二、財產保險業對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由本準則第九條第二項合格簽
署人員,本其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於保險商品內容
說明書暨聲明書 (詳附表一) 中簽署,確認所送審商品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
前項聲明書並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同。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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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