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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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2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但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
董(理)事會及通知監察人備查。董(理)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
理)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監事),再報董(理)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於放款或轉銷呆帳時,屬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第二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保險業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
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辦理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