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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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2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遵守所屬精算學(協)會之會員職業道德
規範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定之職業道德規範,其簽證或
複核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在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上有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項,而未
予說明。
二、簽證報告或複核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
揭露或更正。
三、採用與保險法令、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不相一致之方式,而未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