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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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第 12 條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
,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人身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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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