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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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2 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
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
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
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