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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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2 條
(契約的終止)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
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
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
費率如附件。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
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
費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