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乙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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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2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
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
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
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